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判决
导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3、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法律主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方面的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包括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施工过程产生的其他费用。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在判决生效时是否可优前受偿
农民工工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所以农民工工资优先安排解决。
是。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是要优先受偿的,是劳动法和民法规定的。如果工程款包括工资,应当优先支付工资。
如果农民工工资已经物化到在建工程或完工工程中,那么承包人是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其中优先受偿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了维护承包人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利益的。
在民生权利和财产权利(包含债权)相冲突时通常首先考虑民生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开发商用房屋抵顶建筑工程款是否有效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房屋抵扣工程款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双方自愿签署,自成立之日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以执行中主张吗
法律分析: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条件。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286条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