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工程款的证据清单
导读:
建筑工程索赔常见证据?
1、.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工程质量。
2、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正当的索赔理由的说明须有有效证据。
3、法律分析:索赔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指索赔过程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证明索赔权存在的依据、索赔事项的发生、因此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了索赔。
4、建筑市场、招标办、城建委执行的工程合同文件,主要指合同示范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定额、预算说明;技术规范、标准等索赔的事实根据主要是指建设工程资料及原始证据。
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工程会计核算资料;1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6、工程索赔证据有: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施工照片、录像;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等。
工程款追讨三年诉讼时效溯及既往吗
工程款 纠纷 诉讼时效 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
因建设工程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可能要起诉,起诉是有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法院有权主管或管辖的证据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承包方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该 证据 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其 诉讼 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工程纠纷诉讼需要准备的证据如下: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起诉的证据清单。
应当提供一下 证据 : 当事人 诉讼 主体资格的证据,如 营业执照 或工商查询资料。 证明 建设工程合同 关系成立的证据,主要是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
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有争议的,应当举证什么证据?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其他证据”一般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
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工程预、决算报告;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证明建设(装修)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工程预、决算报告等;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拖欠工程款有哪些证据
拖欠工程款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起诉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结算审计报告等。
(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
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确定管辖法院。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