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背靠背条款有效吗

导读:
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如何定义的,以及它的常见应用情况
喂,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合同的背靠背条款是什么东西,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什么常见情况。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份合同背后的条款定义。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在付费合同中,负有支付责任的一方会将从其他合同中获得的第三方资金作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基础条件。简而言之,这就像你需要等待另一个人给你钱,然后你才能将钱支付给他们。
让我们以那家装饰公司与洁具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例。在建筑工程的领域里,这样的情况是相当常见的。例如,装饰公司承担了一个庞大的项目,需要从洁具公司购买一系列的洁具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装饰公司可能会在其合同中附加一些背靠背的条款,明确表示只有当建设单位向装饰公司支付了款项后,装饰公司才会支付洁具公司的费用。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经常被采用作为一种普遍的做法。
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这并不是那么复杂。建筑项目常常牵涉到多个步骤和多个参与方,导致资金流动相当复杂。装修公司可能会担忧建设单位没有按时完成付款,如果自己先向洁具公司支付了款项,那么自己的资金压力将会增加。因此,我们采用了背靠背的策略来转移某些风险。
不仅在建设工程这一领域,其他各个领域也存在着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例如,在供应链的范畴内,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约可能也会包含这样的规定。制造商可能会表示,只有当他们的产品被销售出去并收到客户的货款时,才会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例如,在服务业中,当一个广告公司与制作公司签署合同时,广告公司可能会基于客户支付的条件来承担制作公司的相关费用。
总体来说,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该技术的诞生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复杂的商务交易环境中,帮助各方更为有效地管理潜在风险。然而,这样的规定也并非完全没有争议。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正如装饰公司与洁具公司之间的争端,如果建设单位持续不支付款项,那么洁具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困境,资金的流转可能会受到威胁。
因此,在签署合同时,所有参与方都必须小心处理背靠背的规定。需要明确规定各项条款的详细条款,例如付款条件和时间节点等方面。我们不能在一片混乱中签下合同,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将会非常棘手。我们绝对不能让这种背靠背的条款演变为“坑人条款”,必须确保它在合法和合理的界限内有效运作。
好的,今天我们就先聊到这里,关于合同背靠背条款的常见情况,我们就先说到这里,下一次我们再继续聊一下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应分析
喂,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合同背后条款的实际效果。这份合同背后的条款,在商务活动中其实并不是罕见的。通常情况下,这指的是在有偿合同里,负有支付责任的一方为了从其他合同中获得第三方资金,作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基础条件的特定条款。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在一般情况下的有效理由。首先要明确的是,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确实是一个核心的原则。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就会被认可。这就像两个人事先达成了一个协议,只要不触犯法律,那就是他们个人的事务,其他人很难介入。如果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双方自主选择签署的,那么这实际上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再次强调,这并不违背公平的原则。这一公平的原则强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需要达到一个相对的均衡。如果背靠背条款没有对任何一方产生过度的偏见,也没有让其承受不合理的风险或责任,那么它就不会违反公平的原则。例如,当双方在签署合同条款时,都对潜在的风险有了深入的了解,并且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表现得相当合理,那么这样的合同条款很可能会被视为有效的。
还包括合同的相对性准则。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合同仅对签署该合同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应涉及第三方的参与。如果背靠背条款没有违背这一基本原则,也没有要求第三方承担不应负的责任,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该条款是有效的。
此外,那些不显得不公平的格式规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某一条款并未事先由一方制定,且没有强制另一方接受,同时条款内容也未使一方明显处于劣势,那么这一条款就不能被视为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可能被视为有效。
然而,这一背靠背的条款并不总是在任何时刻都适用。例如,如果导致某一方的权益出现严重的不均衡,那么其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就好比是两个人在玩跷跷板,如果一个跷跷板太重而另一个太轻,那么这个跷跷板就无法正常工作。如果背靠背条款导致一方承受了过多的风险,而另一方几乎没有风险,那么这将是不公平的,法院可能会认为它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没有给予弱势方足够的提醒,其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在商务交易过程中,有时一方可能表现得更为强势,而另一方则可能显得相对弱势。如果强势的一方未能充分警告弱势方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潜在风险和可能的后果,那么弱势方很可能会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这一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法庭或许会判定该条款为无效。
不明确的付款时限同样构成了一个难题。如果背靠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付款的时间限制,那么双方可能会在何时进行付款上产生分歧。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执行可能会受到影响,法庭也有可能判定此条款为无效。
让我们仔细查看附件中关于鲁 14 民终 4361号案件的信息。在此案例里,双方所签署的合同里都包含了一些相互依赖的条款。然而,由于合同条款里的付款时限并不明确,这导致了在执行合同时双方之间出现了分歧。最终,根据实际状况,法院裁定该条款为无效。
总体而言,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并不是无条件有效的,需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在签署合同时,双方都必须深思熟虑,深入理解合同条款的意义及其潜在风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规避不必要的争端,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在合法性、明晰度和建议方面都是关键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背后的条款是合法的。在《民法典》的总体结构中,这一背靠背的条款必须遵循禁止反悔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禁止反悔”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背靠背的条款,那么双方就不能反悔。例如,当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一份合同,其中约定以第三方的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时,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约定,不能等到第三方未完成付款后,甲方再次反悔,不愿意按照这一条款进行支付。
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同样至关重要。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是背靠背条款。如果这一规定导致了不公正和不道德的后果,那真的是不可行的。例如,故意制定一些不合逻辑的条款,使得某一方难以获得资金,这样的行为很可能违背了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习惯。
再来阐述一下其准确度。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必须是明确和清晰的,绝不能让人感到模糊不清或无法理解。就像时间节点需要明确一样,一旦第三方完成付款,甲方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完成付款。支付的比例必须明确,不可模糊不清。例如,当第三方支付了 80% 的金额时,甲方需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金额。付款的条件必须是明确的,不能简单地等到第三方完成付款,需要清楚地知道第三方付款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以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存在一个建筑工程合同,其中甲方作为发包方,乙方则负责施工。在合同中,存在明确的背靠背条款,约定在甲方从业主处收到款项之后,才会向乙方进行付款。然而,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和比例,这导致业主支付的时间过晚,使得乙方既不清楚何时能收到款项,也不清楚具体能收到的金额。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争议。
那么,在签署背靠背条款时,我们应该提出哪些建议?首先,我们需要深入地协商以明确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双方需要坐下来,仔细讨论条款中的时间节点、付款比例、付款条件,并清晰地写出。我们不应该害怕麻烦,否则未来出现的问题会变得更加棘手。接下来,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价。我们需要思考第三方不支付款项的风险有多大,如果第三方选择不支付,我们是否能够承受这种风险。例如,乙方需要评估甲方是否有可能从业主处获得资金,如果这种可能性较低,那么乙方应考虑是否需要签署这份合同。最终,双方都需要积极地履行各自的责任。甲方不能仅在第三方完成付款后才考虑向乙方支付,乙方也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妥善完成自己的职责。
总体来说,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并不是不可执行的,但它们必须是合法和明确的。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谨慎行事,仔细考虑所有可能的因素,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出现纠纷,并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我们绝对不能草率地签署合同,否则最终吃亏的将是我们自己。
案例解析:
近期,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施工单位背靠背支付条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从合同独立性与相对性,以及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不能成为施工单位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本判决施工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当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与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约合同价为800万元。双方约定三公司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款项是其向大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合同签订后,原告大海公司开始向被告三公司供应混凝土,根据供应的混凝土数额及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6338898.6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不付,其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三公司抗辩称:目前我方已付款1190万元,截至目前的付款节点我方计算的欠付金额应为5360546.01元,因为我方尚未到支付完全货款的付款节点,目前我方的付款节点是主体封顶已达六个月,但是目前涉案项目整体尚未竣工,因为中间有过停工,最后预计的涉案项目整体竣工时间是2023年8月。
我方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即使要支付利息,应按照合同通用条款6.1条约定,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当日延迟支付所欠货款的10%。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根据现有证据,大海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系计算错误,三公司欠付款项应为20306524.72元×85%-1190万元=5360546.01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公司在“主体封顶六个月内支付已结算货款的85%”,现双方均认可涉案项目已经于2021年12月17日前主体结构整体封顶,中建一局三公司至迟应在2022年6月16日前支付该笔5360546.01元,但其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向驻马店大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双方在《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仲裁当日延迟支付所欠货款的10%”,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三公司支付大海公司货款5360546.01元,以及以此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忽视了双方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三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大海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供货,且供货无质量问题,故三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
关于三公司上诉称其与大海公司在合同中对合同价款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在业主未支付中建一局三公司相对应工程款的情况下中建一局三公司不应当支付利息。
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因业主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双方虽然约定三公司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款项是其向大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三公司与大海公司双方的合同仍具有独立性与相对性,若业主(建设单位)一直拒绝付款,大海公司也不可能持续等待,否则将使三公司与大海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陷入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故中建一局三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上诉意见对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的大海公司而言显失公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大海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三公司亦应向大海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故三公司的该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