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款支付变更单位
导读:
工程项目完工,施工单位主体变更,建设单位怎么付款?
经审查如果能够满足继续施工的条件,建设单位就可继续施工,主管部门可再原施工许可证上予以记载。如果不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应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后符合继续施工条件的,应允许当事人继续施工。
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3)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按规定程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款的支付一般分为两个流程,一是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这种变更或者遵照建设单位的口头或暗示指令,或者是起因于建设单位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1)增加工程以外的工作量;2)非工程内容以外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支出。
违法转包人已经将业主拨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转承包人,对实际施工...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首先,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则不可将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法律分析:违法转包工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对违法转包的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不是,一般甲方都是发包方,或称之为付款的一方,甲方单位是主体单位,代建单位是乙方。
项目管理公司是代建单位的主体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委托代建事实上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能要求委托人与代建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包人与代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是知晓委托人与代建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此时虽然代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构成间接代理,合同也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委托代建法律关系性质上应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