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导读:
审计的成果被用作结算的参考背景和相应的条款
在工程建设的领域内,审计的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一直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议题。让我们先聊聊背后的故事背景是什么。
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如同春雨后的竹笋一般纷纷出现。在此过程当中,确保工程资金得到合理的分配和维护各方的权益变得尤为关键。审计,作为一种关键的监控工具,已经被纳入到工程结算的过程中。该计划的核心目标是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资金的合理使用、工程量的精确计算以及造价的准确设定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工程结算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让我们进一步研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条款。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标准被视为工程结算中的关键参考之一。这可以被视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个明确的“尺度”,它为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定价准则提供了清晰的指导。通过对工程量清单的制定和定价进行规范化,工程结算得以遵循统一标准,从而消除了任何混乱和争议。例如,在工程量清单里,每一个分项工程的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计算规则都被明确地列出了。这种方式确保了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能对工程的详细内容和成本结构有清晰的了解,为后续的结算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施工合同也构成了工程结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参考。这仿佛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契约书”,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具体范围、质量准则、施工时间以及费用等关键因素。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结算的具体方法和标准通常会被明确规定,例如是基于固定总价还是单价合同来结算,以及是否会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波动等相关因素。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以审计的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在进行结算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执行。
然而,我们绝对不能遗忘住建部发布的通知,明确指出不能将审计的结论用作工程结算的依据。这一通知的发布主要目的在于对工程结算行为进行规范,并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该通知明确表示,除非有其他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审计的结论不应被用作工程结算的参考。审计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的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其核心目标是确保财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而不是介入民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仅以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标准,这可能会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并对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品质产生不良影响。
综合考虑,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不仅有其背后的原因,还受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全面考虑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标准、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合理地确定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住建部发布的通知规定,不能将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以确保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我们这些从事工程的人来说,必须对这些规定有一个清晰的理解,这样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并让每个人都感到非常高兴。
以审计成果为依据的司法判定案例研究
在工程建设的领域内,审计的结果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一直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核心议题。不同的法律案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法院在各种情境下如何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具体案例。在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里,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合同里达成了一个协议,即以审计的结果作为结算的基础。但是,在工程完工之后,承包方发现审计的结果有不合适的地方,因此对结算的金额表示了质疑。在审判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法院深入研究了双方的合同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庭的观点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合同中的规定。与此同时,法庭还对审计机构的资格以及审计流程的合法性进行了仔细审查。只要审计机构拥有适当的资格,并且审计流程与法律相符,那么审计的结果便会被视为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公众信赖度。在此案例里,发包方坚持应根据审计的发现来结算,因为双方在合同里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的内容。然而,承包方认为审计的结果是不合适的,可能会有遗漏、计算错误等问题,因此要求重新进行结算评估。在综合权衡了所有相关方的证据和观点之后,法院最终确定该案例的审计结果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同时,法院也要求审计部门对承包方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仔细复核,以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来观察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之间的合作案例。在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也对审计的结果是否应作为结算的依据产生了分歧和争议。在这一具体案例里,尽管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在实际的审计操作中,却出现了审计周期过长和审计准则不清晰的各种问题。重庆建工集团作为承包方表示,由于审计周期过长,导致其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同时由于审计标准的不明确性,审计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在审判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法院特别重视了审计活动的合适性和时效性。法庭的观点是,尽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如果审计流程中出现如审计时间过长或标准模糊等不合适的情况,这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合同中的条款来做决策,而应该基于实际的状况来做出整体评估。最后,法庭裁定该案例中的审计发现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并要求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结算方法,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等途径来确定工程的价款。
从这些实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在确定审计的结论是否作为结算的依据时,法院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首先要明确的是,合同中的条款是关键的参考之一。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审计的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合同的约定。然而,这并不代表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就可以完全依赖审计的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法院还将对审计机构的资格和审计流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众信任。再者,审计的合适性和及时性也是法院在决策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出现如时间过长或标准模糊等不合逻辑的情况,这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审计的结果不适合作为结算的依据。
总的来说,在工程建设的范畴内,审计的结果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标准并不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据实际状况来做出整体的评估。对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在签署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应深入考虑审计结果可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并明确规定审计的具体程序、标准和时间等,以避免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同时,如果对审计的结果有不同意见,应该及时提出,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审计的结论和建议被用作结算的参考
嗨,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审计结果何时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以及何时又不能使用。
首先,我们来探讨什么时候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通常,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并且双方都清楚这一约定的后果,那么审计结果就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例如,在某些大规模的工程项目中,招标阶段就会将审计的成果明确地纳入合同作为结算的关键条件。如果所有参与方都接受这一规定,那么在审计工作完成之后,就可以根据这一结果来进行最终的结算。此外,如果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某些特定种类的项目必须以审计的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结算的参考。正如某些由政府资助的大型项目,为了确保资金的合法和合理使用,可能会有相关的规定出台。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一方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那么这个审计结果就不能简单地作为结算的依据。例如,如果合同中只模糊地提及审计,而没有明确以审计的结果为依据,那么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争议。另外,如果审计流程存在不规范和一些不合逻辑的环节,那么这些都不应被用作结算的依据。例如,如果审计机构没有遵循既定的审计流程,或者审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资格,那么得出的审计结果很可能是不稳定和可信的。
那么,我们能提供什么建议吗?首先,当我们签署合同时,必须明确地将审计的结果作为结算的参考标准。需要明确指出,在哪些具体情境下应以审计的结果作为依据,在哪些场合下有权提出异议,以及在提出异议之后应如何进行相应处理。避免使用含糊其辞的方式,否则到那时肯定会发生争执。接下来,我们应该挑选有资格且正规的审计机构。这与寻找一个可靠的师傅来做工作是一样的道理,如果选择了一个不可靠的师傅,那么所做的工作肯定是不可行的。因此,在挑选审计机构时,务必仔细评估其资质、业绩和口碑等各方面,以确保他们能够以公正和客观的方式进行审计工作。最终,如果你对审计的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应当迅速地提出并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你不应该在心里默默地压抑,等到时间过去后再回忆,那时可能已经太晚了。
总的来说,审计的结果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当我们进行项目时,务必仔细思考所有相关事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我们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绝对不能在一片混乱中工作,如果到最后连钱都不能确定,那真的是大亏大亏。我们必须对每一件事情都有清晰的认识,确保每一分钱的使用都是合理的,每一项账目都要计算得非常清楚。只有这样,我们的工程才能做得出色,让每个人都能心满意足地带着钱回家过春节。
案例解析:
01、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19日,城建集团中标了启迪公司招标的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2016年9月20日,启迪公司(发包人)与城建集团(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估工程款金额28630263.8元。
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如下:
1.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报价,报价时不得以清单数量不准为由自行修订清单数量,不得进行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报价以审计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作为合同固定单价的依据。
2.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并于2018年1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关于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区级结算的评审报告》,审定工程金额为75795400元。
原告城建集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启迪公司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5550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启迪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金额如何确定。
02、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结算书系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计要求而提供,结算书首页中双方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结合上述结算书出具的背景,在启迪公司亦否认结算书金额为最终合意,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双方同意以结算书金额作为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出配合审计提交的结算书即为双方做出了结算金额最终确认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的双方应达成结算金额的一致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其次,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纳入审计范围(待被告补充文件证明),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亦未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属合法有效,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后,城建集团公司不认可审计结果,认为工期及工程量与实际不符,且单价调整亦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不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固定单价,但亦进一步明确该固定单价以审计确定的单价为最终依据,城建集团否认审计的工程量,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审计结论。
综上,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对城建集团的主张无法采信。启迪公司要求按照政府审计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
一、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1924685.94元;
二、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北京城建认为双方在结算书中盖章确认了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启迪公司基于政府要求进行审计不应适用于城建集团,城建集团并未同意委托审计亦未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且合同版本为启迪公司制作提供,审计结果中的工程量以及工期等内容不准确,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相违背,审计结果不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据此提出上诉。
03、二审法院认为
启迪公司就涉案工程接受城建集团投标后,双方依法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城建集团上诉主张该合同中关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约定系启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未进行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无效一节,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
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城建集团作为成立多年的专业施工单位,对于同类施工合同中涉及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了解,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约定,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按照政府评审报告确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维持。
城建集团上诉要求以其向政府提交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一节:
首先,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结算书产生的背景,是为配合审计而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结算金额最终达成协议;
其次,城建集团在二审中提交的其单方委托的土方工程评审报告,对于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与结算书载明金额亦存在较大差异。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应当以结算书金额认定工程结算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