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拿工程款跑了怎么办
导读:
工程完工包i工头跑了怎么办?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怎么办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如果上述三点行不通,只能去法院起诉。
寻求相关政府部门帮助。可以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帮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跑了,农民工可以找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主观:包工头拿了钱没有给工人工资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员工的赔偿要优先清偿。也可以向包工头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讨回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包工头如何讨要工程款,在这里还有如下几点建议:第一,感觉对方不配合支付工程款时要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
包工头拿工人工资跑了怎么办
1、包工头拿钱跑路了怎么办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2、法律主观:包工头拿了钱没有给工人工资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员工的赔偿要优先清偿。也可以向包工头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讨回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法律主观: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寻求相关政府部门帮助。 可以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帮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法律主观: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不给的,工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包工头欠钱跑了怎么办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如果上述三点行不通,只能去法院起诉。
寻求相关政府部门帮助。 可以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帮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工程款跑路报警怎么办?
1、包工头拿钱跑了报警是否有用,具体如下:如果之前就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开发商或者总承包人信任拿到进度款,然后跑掉,属于诈骗。可以构成诈骗犯罪。先报警。
2、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如果上述三点行不通,只能去法院起诉。
3、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4、面对装修公司卷款跑路的情况,首先,你需要报警,将此事情交给警方处理。同时,你也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他们会帮助你追回损失。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怎么办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如果上述三点行不通,只能去法院起诉。
包工头拿钱跑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法律主观:包工头拿了钱没有给工人工资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员工的赔偿要优先清偿。也可以向包工头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讨回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包工头跑了可以向公安报案。如果包工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由其责令包工头支付工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主观: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