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付款法规(建设工程法规)_建设工程支付价款的规定

导读:
工程款支付的五个关键规定
一、合同约定是付款的核心依据
建筑法明确规定工程款支付必须按合同执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合同中写明付款方式和时间。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合同内容要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时间付款。如果工程内容有变化,双方需要重新协商付款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执行。
二、预付款比例有明确限制
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不能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能超过30%。重大项目可以按年度计划分期支付。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7天或签合同后30天内支付预付款。
如果建设单位拖延付款,施工单位可以发催款通知。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的,施工单位有权停工。拖欠期间建设单位需要支付银行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保证金规定明确
国家规定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总价的5%。保证金用于工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维修。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处理并扣除费用。
保修期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在14天内退还剩余保证金。拖延退还需支付利息,超过28天不回应视为同意退款。质量责任分为四个部分:建设单位负责材料质量,设计单位负责图纸质量,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责任。
四、工程结算要按步骤进行
工程结算包含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三部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监督结算流程。结算活动必须遵守合法、诚信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约定。
出现设计变更时,双方要重新确认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的计价标准。竣工验收合格是付款前提,未经验收不得使用。
五、实际案例暴露常见问题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总包单位与门窗供应商约定按财政评审结果付款。工程完工两年后,因评审未完成导致20万元尾款拖欠。这种情况揭示三个问题:付款条款有效性认定、政府评审性质界定、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法院认为财政评审属于行政行为,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以评审结果付款的,应视为附期限条款。故意拖延评审的,视为付款条件已达成。分包商已完工验收的,总包单位不得以未评审为由拖欠款项。
六、保障施工方权益的建议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政府评审与付款的关系。建议注明"评审延误超过三个月自动生效"条款。施工单位可要求分期支付,降低资金压力。出现纠纷时,施工方要保存验收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
政府部门应完善评审流程,设定答复期限。超期未确认的初评结果视为通过。这能有效防止恶意拖延,保护施工方合法权益。
七、重点条款快速查询指南
预付款比例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规定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变更处理参照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付款纠纷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八百零四条索赔。
施工单位遇拖欠时可采取三步措施:先发书面催告,15日内未回复则发停工通知,收集证据后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从约定付款期满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