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王熙律师 2025.07.09912人收看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五大难题与解决方法

一、案件性质认定存在分歧

工程中部分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可能引发纠纷。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加工合同纠纷,有的认为是分包合同纠纷。这种分歧直接影响法律使用。法律适用不同会导致合同效力认定差异,最终影响判决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加工合同。法律单独规定这类合同是因为工程涉及公共安全。承包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普通加工合同没有这个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这类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

二、竣工结算条款理解不统一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但实际中存在理解差异。如果合同只约定答复期限,未说明逾期后果,是否适用该条款?有的法院支持适用,有的反对。

正确理解是合同必须有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必须写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不能自行增加发包人义务。这条规定体现当事人自主原则,不能强制适用。

三、转包行为认定标准模糊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给第三方。法律明确禁止转包行为。但实际中要区分转包与合同转让。合同转让需要发包人同意,转包是私自转手。倒卖合同以牟利为目的,属于违法行为。

认定转包有三个特征:原合同继续有效,承包人收取转包差价,实际由第三方施工。合同转让需要终止原合同,建立新合同关系。法院在审理时要查清是否经过发包方同意,是否存在牟利行为。

四、工程款优先权性质存在争议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学术界有两种观点:法定抵押权说和法定优先权说。两种观点影响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审判实践中常出现不同判例。

正确理解应为法定优先权。该权利不需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申请拍卖工程。优先权效力高于一般抵押权,保护施工方利益。这种规定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导向。

五、违约责任认定方式不统一

发包方违约情形包括拖延付款、材料不达标等。承包方违约包括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不同法院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处理原则是:发包方未按时付款需赔偿停工损失,材料不合格需更换合格品。承包方质量不达标需无偿返工,工期延误需支付违约金。双方都要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针对指定分包问题,发包方强行指定供应商的情况较多。这种情况可能损害承包方利益。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能随意加重发包方责任。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处理。

处理指定分包纠纷时,要审查合同具体约定。如果合同允许发包方指定供应商,承包方应遵守。如果合同没有相关条款,发包方强行指定属于违约行为。承包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非法转包案件,法院应没收违法所得。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时,可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处理工程验收纠纷时,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质量合格。但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这种规定防止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

法律适用要点提示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支付款项。无效合同且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由责任方承担费用。二次修复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

合同实质性条款变更无效。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的,以备案合同为准。明显不合理的让利条款无效。这些规定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工程款利息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付款时间不明的,以工程交付日为起算点。未交付的以提交结算文件日为准。

审判实务操作指南

立案阶段要确认管辖法院。施工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受理。专属管辖规定不适用此类案件。

审理时要重点审查合同效力。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方,但发包方仅在欠款范围内担责。

工程质量鉴定需严格把关。单方申请鉴定可能不被采纳。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以施工签证为准。无书面文件的,可通过其他证据认定。

执行阶段注意优先权行使。承包人可在工程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优先权期限为18个月,自工程款到期日起算。超过期限将丧失优先权。

典型案例处理思路

某工程总包方将主体结构转包被起诉。法院认定转包合同无效,没收转包利润。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且质量合格,发包方需支付工程款。

某开发商拖延结算引发纠纷。合同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法院支持承包方按送审价结算。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需按较高金额付款。

某项目使用不合格建材被查处。承包方举证材料由发包方指定购买。法院判定发包方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未尽检验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审理时注重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和行业规范。施工企业应注意完善合同条款,保留施工过程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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